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 【法规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第 15 号
  • 【法规类别】优惠政策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22年3月2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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