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展览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服贸函〔2022〕第 48 号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22年2月14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2月14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企业):
 
  为做好新形势下展览业统计工作,加快形成推动展览业高质量发展的统计体系,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我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对2018年印发的《展览业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优化制度总说明,完善基础信息。从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时间与方式、组织形式、数据发布等方面优化制度总说明,明晰调查制度对象及报送内容,为展览单位(企业)填报、数据收集和发布等提供指引。完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等内容,补充北交所、新三板等选项,增加ISO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
 
  二、增设数字经济类别,扩大行业范围。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在原有15个展览类别分类基础上,新增数字经济的二级、三级类别。
 
  三、优化进度报表,调整统计范畴。将境内展览会项目举办情况表由实时报送改为月报。增设展览会项目举办情况月报表(线上展),统计线上展会举办情况。增设展览场馆举办展览情况月报表,增加接办展信息等统计指标。
 
  四、增设绿色指标,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在境内展览会项目举办情况、展览场馆举办展览情况等报表中增设“绿色搭建面积”“用电量”“废弃垃圾排放量”等指标。
 
  现将修订后的《展览业统计调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2月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商务部关于印发<展览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函〔2018〕182号)同时废止。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发展阶段展览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展览业统计调查制度》,有针对性加强对展览单位(企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强化统计监督,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注重成果应用,加强展览行业形势分析和发展趋势研判,促进统计信息共享,发挥统计对管理决策的支撑作用。
 
商务部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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