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30号(关于防止南非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第 30 号
  • 【法规类别】其他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2年4月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解除南非部分地区口蹄疫禁令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9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022年3月21日,南非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西北省(North West)1家农场于3月2日发生口蹄疫(南非2型,SAT 2),涉及1600头牛,其中1100头牛发病,疫点位于此前我国认可的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南非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南非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南非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南非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南非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南非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非法入境的来自南非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4月1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