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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法规文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第 5 号
【法规类别】
综合
【法规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22年1月28日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22年1月28日
关联知识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现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
免征
相关防疫药品和
医疗
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的
优惠政策
,执行
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执行
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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