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11号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 【法规文号】商务部公告〔2022〕第 11 号
  • 【法规类别】部令公告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22年4月1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4月19日
关联知识
  2017年4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征收反倾销税。该措施将于2022年4月19日到期,日本公司税率为47.1%。
 
  2022年1月10日,商务部收到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对中国的倾销可能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2年4月2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继续按照商务部2017年第17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 株式会社吴羽 47.1%
 
  (KUREHA CORPORATION)
 
  2. 旭化成株式会社 47.1%
 
  (ASAHI KASEI CHEMICALS CORP.)
 
  3. 其他日本公司 47.1%
 
  (All others)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7年第17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偏二氯乙烯 - 氯乙烯共聚树脂,又称VDC-VC共聚树脂、氯偏树脂。
 
  英文名称:Vinylidene Chloride - Vinyl Chloride Copolymer Resin
 
  化学分子式:- [-CH2CCl2-]m-[-CH2CHCl-]n
 
  物化特性: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是以质量分数最大的单体偏二氯乙烯与第二单体氯乙烯为主要原材料,经共聚反应制得的偏二氯乙烯聚合物,无论是否添加稳定剂、润滑剂等助剂。该产品通常呈颗粒或粉末状,不溶于汽油、酒精、氯乙烯等大部分有机溶剂,可溶于四氢呋喃、环己酮、环戊酮、氯苯、二氯苯等特殊溶剂,与碱能够发生皂化反应,具有良好的电绝缘性,对氧、水均具有良好的阻隔性。
 
  主要用途: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可用于生产肠衣膜、保鲜膜、热收缩膜、复合膜等单层或多层膜,以及保鲜袋、复合袋、吹塑瓶等产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39045000。该税则号项下除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2年4月20日开始,应于2023年4月20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五处
 
  电话:0086-10-65198062、65197589
 
  传真:0086-10-65198172
 
  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s://trb.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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