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分析司关于调整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调查样本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统计函〔2022〕第 21 号
  • 【法规类别】综合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2年4月24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4月24日
关联知识
各直属海关:
 
  为提升对出口形势判断的准确性,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根据《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19〕137号批准)及《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调查作业规范(2021年版)》(署统发〔2021〕81号印发),我司决定调整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调查(国家统计局调查项目编号为SHG21-2019-20)样本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分层分群抽样方法,新一轮样本企业共3118家企业,覆盖42个直属海关,较上次增加118家。其中,734家为原样本企业,2384家为新增企业。样本企业证书将统一制作,另行发放。
 
  二、新一轮样本企业自2022年5月起开始参与调查,原样本企业应当继续填报调查问卷,停止填报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新一轮样本企业核定表已上传至统计司业务网调查调研栏目,请各海关于5月10日前根据表内的审核提示信息完成企业信息复核,反馈我司统计调查处。无修改的,也需要反馈。此外,为确定企业大中小规模类型,初核时调整样本企业10位数海关企业编码的,须在备注栏目补充原编码;初选标记为“550”但未纳入核定表的,须说明未纳入原因。
 
  四、各直属海关应当于5月25日前以线下或线上方式开展新一轮样本企业宣讲说明会,向样本企业介绍调查表式、在线调查系统的登录和操作方法等内容。企业填报指南已上传至统计司业务网调查调研栏目。
 
  五、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请及时与我司统计调查处联系。
 
  特此通知。
 
  统计司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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