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

  • 【法规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第 10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0日
  • 【法规级次】市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综合申报
 
  自2021年1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费)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月、按季、按半年的申报。
 
  下列情形暂不纳入综合申报范围:
 
  (一)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土地增值税跨区申报;
 
  (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缴申报。
 
  二、综合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综合申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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