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第 7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9日
  • 【法规级次】市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符合《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在天津市税务局下辖各征管局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地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申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并缴纳风险准备金,并要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缴纳义务人申报风险准备金时,主动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税务总局相应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
 
  存在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成员企业的,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缴纳,并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缴纳义务人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次年3月底前,税务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开展汇算清缴工作。
 
  三、缴纳义务人可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或使用“天津市电子税务局”(etax.tianjin.chinatax.gov.cn)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功能办理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事宜。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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