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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法规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第 6 号
【法规类别】
地方法规
【法规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0年8月31日
【法规级次】
市级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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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加强天津市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确定的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天津市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时,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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