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 【法规文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 52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0年7月29日
  • 【法规级次】市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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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29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本决定缴纳资源税。
 
  二、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石灰岩、其他粘土、矿泉水、海盐、地热等本市应税资源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三、石灰岩的征税对象为原矿,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五,实行从价计征。
 
  四、其他粘土的征税对象为原矿,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三元,实行从量计征。
 
  五、矿泉水的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十元,实行从量计征。
 
  六、海盐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五,实行从价计征。
 
  七、地热的适用税率依照本决定所附《天津市地热资源税税率表》执行,实行从量计征。
 
  八、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本市可以根据其损失程度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的资源税应纳税额。
 
  九、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税,水资源税征收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十、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地热资源税税率表
  (自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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