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十条措施的通知

  • 【法规文号】署综发〔2022〕第 45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2年5月10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5月10日
关联知识
  现将《关于促进外贸保稳提质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海关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继续从严从紧做好口岸疫情防控,毫不动摇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把人、物、环境同防要求贯彻到位。在认真落实总署各项防控措施,有效防止疫情通过口岸蔓延扩散的同时,统筹推进口岸疫情防控和促进外贸保稳提质等其他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做贡献。
 
  二、各海关单位要认真抓好《十条措施》贯彻实施工作,深入调研、跟踪分析当前外贸发展面临的挑战,结合关区实际和地方政府、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研究细化具体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以实实在在的举措,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工作中遇到需总署研究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总署报告。
 
  三、总署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和对各直属海关的业务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全国海关要加大对《十条措施》及落实成效的新闻宣传力度,增强市场信心,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2年5月10日
 
关于促进外贸保稳提质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总署研究制定了以下十条措施。
 
  一是保障重点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循环畅通。扩大海运船只到长江内河运输船只的“联动接卸”监管模式,缓解上海及周边地区港口码头、公路交通接卸运输能力不足问题;认真做好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一体化布控查验模式扩大试点工作,加快长三角区域电子信息企业维持产业链运转关键物料的口岸通关速度。
 
  二是加快企业急需货物通关。在符合条件的港口深入推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优化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
 
  三是提高进出境物流效率。积极支持企业开展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提高境内段铁路物流便利化水平。大力推广“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海关国际合作理念。继续务实推进与其他有意愿国家的海关磋商实施“关铁通”合作,提升中欧班列跨境运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优化长三角等重点地区水路物流海关监管模式,支持扩大“离港确认”等模式试点范围,不断提高水路物流效率。
 
  四是保障进出境邮路畅通。为疏运受疫情影响积压的进出境邮件,根据邮政公司申请研究开通临时邮路,保障境内外用邮需求。
 
  五是完善新冠疫苗试剂快速通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新冠疫苗和检测试剂出入境保障措施,加快新冠疫苗和检测试剂审批,保障新冠疫苗和检测试剂快速通关。
 
  六是积极落实减税降费措施。服务我国企业出口货物在RCEP成员方顺利享受关税优惠,收集并协调解决影响企业享惠的具体问题,落实落细RCEP政策红利。
 
  七是保障进出口农食产品等商品有效供给。加快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备案。推进优质农食产品检疫准入。支持优异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复制推广进境动植物源性生物材料检疫监管措施。优化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要求和模式。设立进出口鲜活易腐农食产品查检绿色通道。保障农食产品安全供应港澳地区。
 
  八是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市场采购贸易。简化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小额小批量监管适用条件,扩大小额小批量出口检验检疫自动审单、快速签发电子底账的范围,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发展。
 
  九是推进进口关税配额通关无纸化。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加快推进关税配额联网核查系统建设,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动,实现关税配额线上申请、自动核查核销和无纸化通关。
 
  十是强化统计监测分析和数据服务。持续跟踪全球主要经济体贸易份额、重要商品全球贸易规模及流向变化,积极开展对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进出口分析,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数据支持。提升海关统计在线查询系统性能,不断创新面向社会公众的数字化统计服务方式。加强进出口数据发布和解读,为外贸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预期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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