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第 3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30日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7月1日
关联知识
  为落实《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六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除相关划转文件规定外,六项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划转后,六项非税收入缴纳业务不再通过河北省财政厅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办理,改由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办理。
 
  三、划转后,六项非税收入实行属地征收,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征缴工作,确保应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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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 在 2022年5月1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出台公告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推进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改革,河北省税务局现以《公告》的形式,明确我省上述六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以便各级税务部门和缴费人按照相关流程,规范、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公告》的制定贯彻了“便民、高效”的原则,从明确延续事项、缴费渠道、征收机关等方面,明确了有关征管事项:
 
  (一)明确延续事项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除相关划转文件规定外,我省六项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明确办理渠道
 
  《公告》第二条明确划转后,六项非税收入缴纳业务不再通过河北省财政厅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办理,改由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办理。
 
  (三)明确征收机关
 
  《公告》第三条明确六项非税收入按照属地原则确定征收机关。
 
  三、7月1日起,六项非税收入的缴费人如何申报?
 
  7月1日起,缴费人可以自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申报】-【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办理,或者携带《缴费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窗口申报缴费。
 
  四、六项非税收入划转后,对缴费人办理缴费有哪些变化?
 
  除了征收机关和申报渠道有变化外,六项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缴费人如何获取六项非税收入划转的相关内容?
 
  为便于缴费人了解划转的政策,我局通过河北税务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电子屏幕、纸质宣传手册等渠道进行宣传辅导,确保缴费人能够及时获取划转的相关内容。
 
  六、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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