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企业自备电厂有关基金征管事项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第 4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2年5月5日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5月5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第63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自备电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与电网不联接没有电费结算关系的企业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应缴纳的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由拥有自备电厂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二、上述基金项目根据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电量和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
 
  三、上述基金项目按月申报缴纳,由拥有自备电厂企业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按照属地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应于次年3月底前,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全年应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
 
  五、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可优先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业务。申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见附件)。
 
  六、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 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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