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3月22日
附件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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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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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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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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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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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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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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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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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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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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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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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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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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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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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储煤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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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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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字〔2007〕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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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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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权限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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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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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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