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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法规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第 3 号
【法规类别】
地方法规
【法规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1年9月30日
【法规级次】
省级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21年9月30日
关联知识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
二、纳税人申报属期为2021年9月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按上述预征率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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