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第 3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1年9月30日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9月30日
关联知识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
 
  二、纳税人申报属期为2021年9月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按上述预征率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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