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政府债券托管管理要求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库〔2022〕第 141 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2年6月7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6月7日
关联知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2023年国债承销团成员、其他政府债券市场参与成员:
 
  为夯实债券市场平稳运行基础,促进政府债券市场安全、稳健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政府债券托管管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集中统一、一级托管、底层穿透的政府债券托管管理制度,是我国政府债券市场长期高效安全运行的必要保障,境内政府债券的托管应严格遵循上述管理制度。政府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之间的互联互通,按照上述管理制度推进。
 
  二、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开展银行间市场政府债券托管业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开展交易所市场政府债券托管业务。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其他市场机构不得开展政府债券托管业务。
 
  三、中债登、中证登对境内托管的政府债券应按照实名管理的要求设置、维护政府债券托管账户,政府债券托管账户所载明的余额是确立政府债券持有人拥有政府债券数额的法定依据。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政府债券托管账户余额兑付政府债券本息,确定投资者债券权益。
 
  四、市场机构应严格遵循财政部政府债券制度规定开展政府债券托管业务,财政部将会同相关管理部门适时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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