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台办、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实施《关于做好台湾居民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工作的通知》

  • 【法规类别】国务院文件
  • 【法规来源】国务院
  • 【发布日期】2022年3月16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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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进一步为台湾同胞特别是基层民众、青年群体到大陆就业创业提供支持,国务院台办、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3月16日联合印发实施《关于做好台湾居民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做好台湾居民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工作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直辖市)台办、商务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台湾居民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3月16日起,台湾居民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涪陵区等21个市辖区)、海南、大连、厦门、青岛、深圳、石家庄、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合肥、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贵阳、昆明、西安、苏州、威海和河北雄安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等省、市(区域)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可直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特许经营除外),试点期限与《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一致。
 
  二、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谷物种植等122项(详见开放行业清单),经营范围涉及行政审批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
 
  四、台湾居民在试点地区以外区域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仍按照2015年12月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国台发〔2015〕3号)的规定执行。
 
  五、台湾居民在大陆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具体登记办法按照原有登记规范执行。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商务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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