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2年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第2号和第4号公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法规文号】内财税公告〔2022〕第 8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2年5月17日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中小企业走出困境,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产、土地租金压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继续按《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0 年第2 号公告)以及《关于鼓励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0 年第4 号公告)规定内容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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