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因疫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第 3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2年5月27日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5月27日
关联知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 现就2022年疫情期间房屋业主因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房屋业主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至少三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可以申请减征减免租金的不动产2022年度六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至少三个月租金, 指房屋业主按月减免三个月(含)以上的租金; 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 按照2022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 相当于三个月(含)以上的租金。
 
  其中服务业小微企业是指从事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行业,且同时符合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房屋业主提出减免税申请时, 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证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相关资料(如不动产租赁合同及减租补充合同);
 
  (四)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三、 房屋业主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选择登陆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提交减免申请,逾期提交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四、房屋业主骗取减免税的, 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5月27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