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闽财规〔2022〕第 3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2年3月23日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3月23日
关联知识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3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遵照财税〔2019〕21号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3月23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