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三峡发电资产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4〕第 183 号
  • 【法规类别】印花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1月29日
关联知识

1.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湖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向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出让发电资产(26台发电机组及相关发电设施)过 程中应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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