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和资产收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8〕第 12 号
  • 【法规类别】印花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8年3月6日
  • 【废止日期】2022年7月1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3月6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要求,本法规第三条失效。
 
广东省、湖南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深股份)股改上市和整体收购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铁集团)所属羊城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羊城公司)运输主业资产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广铁集团向广深股份转让羊城公司广州至坪石段铁路运输资产过程中,广铁集团所属羊城公司资产评估增值36 3亿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征收入库,作为国有资本金直接转计广铁集团的资本公积金。广深股份收购羊城公司的资产,按照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广铁集团所属羊城公司向广深股份整体转让羊城公司原管辖的与铁路运输相关的铁路运营资产、负债及其他业务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三、对广铁集团所属羊城公司重组转让资产过程中有关产权转移书据、租赁合同及其他业务涉及的印花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予以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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