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辽财税〔2022〕第 59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2年3月25日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深化财税部门协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宣传辅导,通过多渠道进行政策解读,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并加强监督检查,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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