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提示提醒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 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通告〔2021〕第 2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1年5月19日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5月19日
关联知识
尊敬的纳税人:
 
  2020年度辽宁省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现已完成。为了方便您更好地了解自身纳税信用状况,及时进行纳税信用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现就有关事项提示提醒如下:
 
  一、查询纳税人自身纳税信用状况
 
  纳税人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提出查询申请,或者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查询自身的纳税信用状况(查询途径详见附件1)。查询内容包括:当前年度信用指标预评情况、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包括修复后的结果)、纳税信用动态调整信息、补评结果、复评结果。
 
  二、申请纳税信用补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规定,纳税人因《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申请途径详见附件2)。
 
  三、申请纳税信用复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申请途径详见附件3)。
 
  四、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申请途径详见附件4)。
 
  五、申请纳税信用复核
 
  根据《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每年3月份集中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申请途径详见附件5)。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自我查询服务。
 
  特此通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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