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

  • 【法规文号】赣税函〔2021〕第 137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9日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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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调整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景府函[2021]3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由市区一级土地调整为二级土地,适用税额标准由每平方米8元/年调整为每平方米6元/年。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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