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第 3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9日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7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等规定,我省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妥善做好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我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及申报征收期限等政策继续按照当地现行规定执行。
 
  二、为确保征收平稳有序,各市、县(区)税务部门可依法委托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业和单位代为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公示代征单位基本信息。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土地闲置费缴纳义务人,向土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缴纳义务人、代征单位,向产生城镇垃圾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自2021年7月1日起,缴费人、代征单位可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大厅、办税服务厅或使用河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enan.chinatax.gov.cn)等渠道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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