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规范非正常户、走逃(失联)企业税务文书公告送达有关事项的公告

  • 【法规文号】渝税公告〔2022〕第 1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2年4月7日
  • 【法规级次】市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关联知识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非正常户、走逃(失联)企业税务文书公告送达,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效率,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税务行政执法实际,现将公告送达税务文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企业,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进行公告送达。
 
  二、送达方式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公告送达:
 
  (一)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的省级以上有影响的国内公开发行的媒体刊登;
 
  (二)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或重庆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受送达人主管税务机关子网页刊登;
 
  (三)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文字、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三、税务文书公告送达的时间
 
  拟采用公告送达的,自税务机关决定采用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四、税务文书公告送达的内容
 
  (一)受送达人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公告送达的原因;
 
  (三)公告送达的税务文书名称、编号及具体内容;
 
  (四)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及法律效果;
 
  (五)告知受送达人办理的事项、享有的权利及其逾期未办理的法律后果;
 
  (六)税务机关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七)税务机关全称、公告日期。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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