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将竹浆造纸行业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2年1月27日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2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全省竹浆造纸行业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竹浆造纸行业,是指在《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木竹浆制造(行业代码C2211)”“机制纸及纸板制造(行业代码C2221)”和“加工纸制造(行业代码C2223)”中,并以原竹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竹浆(包括浆板,下同),以及将竹浆进一步加工成各类纸制品的生产行业。
 
  二、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我省竹浆造纸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竹浆和纸制品,均应按照《通知》和本公告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仍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竹浆和纸制品的,应当按照《通知》和本公告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全省竹浆造纸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采用投入产出法,实行统一的单耗数量扣除标准(详见附件1)。
 
  六、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的农产品生产主产品的同时产出其他副产品的,以主产品销售数量计算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副产品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对于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七、试点纳税人同时耗用自产竹浆和外购竹浆连续生产纸制品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原竹耗用数量×原竹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原竹耗用数量=当期纸制品销售数量×原竹单耗数量-当期耗用外购竹浆数量×原竹单耗数量
 
  如果试点纳税人无法准确核算外购竹浆耗用数量的,则上述公式中“当期耗用外购竹浆数量”为当期全部的外购竹浆数量。
 
  本公告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八、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试点纳税人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按照本公告规定实施核定扣除的首次纳税申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详见附件2)。
 
  九、本公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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