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1〕第 3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1年4月30日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为进一步促进四川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规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现将《四川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4月30日
 
四川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
 
  第五条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货物,应当单独核算出口货物销售额,并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办理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免税销售额。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30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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