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1〕第 9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1年7月29日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8月1日
关联知识
  为助力我省乡村振兴,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等有关规定,经与贵州省财政厅会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决定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从事蔬菜加工,食用菌加工,刺梨加工,猕猴桃加工,其他水果和坚果加工,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水产品罐头制造,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活性炭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一)从事蔬菜加工,食用菌加工,刺梨加工,猕猴桃加工,其他水果和坚果加工,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不含赤水晒醋),活性炭生产(不含磷酸法)的,采用成本法。
 
  (二)从事水产品罐头制造、赤水晒醋生产、活性炭生产(磷酸法)的,采用投入产出法,实行全省统一扣除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三)兼营既适用投入产出法又适用成本法产品的,可统一采用成本法或分别进行核算,一经选择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三、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九条的规定,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四、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贵州省水产品罐头制造等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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