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第 4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9日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我省境内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除外)且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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