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陕医保函〔2021〕第 20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1年1月26日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1月26日
关联知识
各市(区)医保局、税务局:
 
  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精神,我省城乡居民2021年度参保集中缴费工作已经结束。近期,部分统筹地区反映,有部分城乡居民因各种因素影响,错过集中缴费期,没有参保缴费,影响医保待遇。经研究,决定为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城乡居民重新开通缴费通道。
 
  缴费时间从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缴费通道为原集中缴费期通道不变。缴费标准仍按照集中缴费期各项政策标准。待遇享受期从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48号文件”中已明确的特殊人群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仍按照“48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请各统筹地区医保、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工作动员,继续按照“48号文件”相关要求做好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工作。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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