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2年3月8日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3月8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3年12月 31日: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 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范围、享受方式等相关内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执行。
 
  四、各级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3月8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