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0号(关于明确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2〕第 70 号
  • 【法规类别】运输工具监管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2年8月1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8月1日
关联知识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监管作业无纸化改革,便利和规范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相关手续办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等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以及再次改营进出境运输的海关监管。
 
  二、船舶在经营进出境运输(含境内续驶)期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实施监管。
 
  三、进出境船舶需改营境内运输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港申报单》电子数据时,在“海关业务类型”数据项填报代码5(改营境内运输)。
 
  在进口货物、物品卸载完毕或者进境旅客全部下船以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提交运输工具结关电子申请;海关进行审核,确认相关监管要求已完成后,反馈运输工具结关电子通知,准予运输工具解除海关监管,同时将船舶备案信息由“进出境运输”更新为“改营境内运输”。
 
  四、已改营境内运输的船舶,如需再改营进出境运输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向海关提交《水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离港航行计划》电子数据时,在“是否由境内运输改营进出境运输”数据项填报代码1(改营进出境运输)。海关进行审核后,将船舶备案信息由“改营境内运输”更新为“进出境运输”。
 
  五、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时,留存船上的船用物料、燃料、烟、酒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应当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或调拨至其他进出境船舶。
 
  改营境内运输后使用的船用物料、燃料、烟、酒,不再享受国际航行船舶的免税优惠。
 
  六、海关对改营船舶工作人员的监管,按照进出境旅客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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