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转发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厦财税〔2022〕第 2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2年3月25日
  • 【法规级次】市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3月25日
关联知识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2年3月25日
 
  附件: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税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税额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其他政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宣传解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2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