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厦人社〔2021〕第 236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6日
  • 【法规级次】市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各区人社局,各区税务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改革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决策部署和福建省“十四五”社会保险工作安排,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推进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现就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相关缴费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1〕4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等缴费政策,均统一按福建省规定执行”。据此,自2022年起,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月,参保单位应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职工缴费基数。
 
  二、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厦府规〔2021〕4号文件规定“执行福建省统一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省级公布当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之前,暂按上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可申报补缴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差额。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费,缴费基数按省级公布的标准执行,每年12月可一次性缴纳当年未缴月份的养老保险费。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及缴费基数
 
  根据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闽政〔2015〕48号)中“逐步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规定,自2022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同步执行省级统一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基数仍按《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厦府〔2015〕340号)规定的口径执行。参保单位补发上年度相关纳入缴费基数的待遇,可以进行补缴。省级公布当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之前,暂按上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可申报补缴养老保险费差额。
 
  四、关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年度及缴费基数
 
  根据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部署以及省级“推进‘五险统征’”有关要求,自2022年起,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年度同步调整为自然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口径参照养老保险执行,由参保单位按规定自行申报。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市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福建省出台新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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