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相关缴费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厦府规〔2021〕第 4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1年7月31日
  • 【法规级次】市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7月31日
关联知识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福建省政府研究,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自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统一按福建省规定的标准(16%)执行。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等缴费政策,均统一按福建省规定执行。其中,职工以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采用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并执行福建省统一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
 
  本通知实施后,国家、福建省出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等缴费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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