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林长制、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现对调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9号)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76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安排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用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督查激励的通报中,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可统筹用于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支出方向。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二、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出从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调整至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支出内容和分配方式不变。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