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 【法规文号】青财税〔2021〕第 27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30日
  • 【法规级次】市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12月30日
关联知识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21〕225 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文件),为做好政策衔接和贯彻落实,经研究,在市政府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一级、二级土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一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三文件级、四级土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二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五级土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三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六级土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四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七级土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五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
 
  二、崂山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土地,分别比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的一级、三级、四级、五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黄岛区和城阳区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分别比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的二级、四级、五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即墨区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分别比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的三级、四级、五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建制镇、工矿区土地比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税额标准执行。
 
  三、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县(市)税额标准执行。
 
  四、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仍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 号)确定的适用税额执行。
 
  五、以上税额标准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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