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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法规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第 4 号
【法规类别】
地方法规
【法规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30日
【法规级次】
省级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21年12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21件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联合发文已经联合发文的相关部门同意。现将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内容(具体见附件1)予以发布。此外,对上述税务规范性文件历次失效废止的内容一并删除,对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以上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具体见附件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
1.
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内容
2.
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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