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间存量房交易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

  • 【法规文号】京税发〔2021〕第 43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2年4月30日
  • 【法规级次】市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各区(地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交易缴税和登记政务服务水平,便利纳税人办事,提高“企业综合窗口”办理效能,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调整企业间存量房交易业务办理流程,具体内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地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企业综合窗口”办理企业间存量房交易缴税业务时,在买方(承受方)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后,“企业综合窗口”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卖方(转让方)应纳税费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完税情况不再作为受理契税申报的前置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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