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法规文号】内人社发〔2022〕第 53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2年7月9日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7月9日
关联知识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干部(人事)处、中央驻自治区各机关事业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现就我区2022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的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按照养老金水平调整。按照退休人员本人2021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6%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以列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
 
  (三)按照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有一年增加0.5元;16年至30年的部分,每有一年增加1元;31年及以上部分,每有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包括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含按有关规定折算的工龄)。此项调整不足7.5元的,按照7.5元调整。
 
  (四)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再增加1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照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执行时间
 
  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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