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1年1月20日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1月2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决定,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吉林省范围内所有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受票方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吉林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jilin.chinatax.gov.cn:4431)确认发票用途。
 
  本公告自2021年1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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