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6单位关于印发《海运 航空 铁路口岸外贸进口货物标准作业程序参考》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贸函〔2022〕第 473 号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22年9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9月26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及各直属海关,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哈尔滨、沈阳、呼和浩特、南宁、昆明及乌鲁木齐铁路局集团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有关口岸和地方互学互鉴,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提升外贸进口货物流转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外贸保稳提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6单位,共同编制了《海运 航空 铁路口岸外贸进口货物标准作业程序参考》,内容涵盖了不同类型口岸进口货物的作业程序、工作用时及收费情况等。现印发给你们,请借鉴参考。
 
  商务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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