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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场职工个人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所得延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
国税函〔1998〕第 85 号
【法规类别】
个人所得税
【法规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1998年2月10日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1998年2月10日
关联知识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场职工个人提供农用机械服务所得应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1997]第2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场职工为他人有偿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的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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