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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法规文号】
国税明电〔1995〕第 44 号
【法规类别】
综合
【法规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1995年9月14日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1995年10月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5〕52号通知,印发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并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最近,各地反映,由于该通知收到较晚,一些纳税人在今年七月份以后销售的货物已经按原规定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并据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要求推迟执行日期。
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执行日期,经与财政部商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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