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明电〔1995〕第 44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5年9月14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5〕52号通知,印发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并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最近,各地反映,由于该通知收到较晚,一些纳税人在今年七月份以后销售的货物已经按原规定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并据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要求推迟执行日期。
 
  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执行日期,经与财政部商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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