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22年第3号)

  • 【法规类别】其他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2022年9月30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10月10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决定在国家濒管办2020年第1号公告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授权各办事处核发野生植物类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范围。自2022年10月10日起,进口CITES附录Ⅰ、Ⅱ野生植物及其部分和衍生物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政许可由各办事处实施审批。
 
  国家濒管办原则上不再受理本公告授权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公告授权范围的申请人到所在地国家濒管办办事处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
 
  本公告有效期为2022年10月10日至2023年9月30日。国家濒管办对其授权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濒管办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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