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10〕第 612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现就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财税字〔1998〕35号)文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规定部分效力至2007年12月31日终止。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美国船级社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美国船级社如果依法取得我国非营利组织资格,可享受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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