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第 4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4日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7月1日
关联知识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将我省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非税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竞得人(缴费人)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
 
  涉及竞买保证金的,出让合同签订后,竞买保证金账户管理单位将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在规定期限内代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竞得人(缴费人)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
 
  五、竞得人(缴费人)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六、自2021年7月1日起,竞得人(缴费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上述非税收入。税务部门提供三方协议联网划扣、第三方扫码支付、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现金等多种缴费方式。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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