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 推广应用电子签章的公告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1年5月6日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5月6日
关联知识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力度,减轻办税负担,提升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在全区推广应用纳税人电子签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签章是指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实物印章印模,利用图像处理等技术手段将其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具有相同可视效果、相同有效性和相似使用方式的数据电文。
 
  我区纳税人电子签章推广应用范围当前仅限于纳税人公章。
 
  二、纳税人申请开通电子签章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电子签章申请表》,由主管税务机关采集电子签章所需的公章印模。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签章前,相关人员应当完成实名认证。
 
  三、纳税人完成公章印模采集并成功注册电子签章后,在新疆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服务平台以及实体办税服务场所填报相关涉税电子表证单书时,可以凭借现有的USBKey、税控盘、金税盘等数字证书存储介质或者手机短信验证等方式完成电子签章,作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的法定依据,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表证单书。
 
  四、已采集确认的电子签章发生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
 
  (一)更换公章;
 
  (二)更换电子签章使用人。
 
  纳税人电子签章相关数据失密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章。
 
  纳税人应当在终止经营、办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电子签章。
 
  五、因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完整、准确信息,未妥善保管、及时变更或者注销电子签章,造成电子签章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由纳税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纳税人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电子签章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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